羊城晚報訊 記者文聰報道:繼本月初東莞先後印發三份打擊“醫鬧”的文件後,21日上午,東莞市政府常務會議又審議通過了《東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醫療糾紛中患者、醫療機構、衛生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其中明確提出,醫務人員不得丟失、隱匿、偽造病歷資料,而患者則嚴禁圍堵、強占醫療機構、診療場所,堅決打擊醫鬧,發現一起打擊一起。
  醫務人員不得隱匿病歷
  《辦法》中要求,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置統一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公佈投訴電話。衛生行政部門方面,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對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從收到投訴當天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醫調委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委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的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應書面告知當事人。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並加蓋醫調委印章後生效。
  在以往的醫療糾紛中,時常會出現患者有關醫生隱匿、篡改病歷的投訴。《辦法》明確提出,醫務人員不得丟失、隱匿、偽造病歷資料。針對醫務人員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無法取得患者或其親屬書面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關的醫療措施。
  患者不得圍堵醫療機構
  除了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職業行為提出了要求外,《辦法》也對患者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說明。據悉,患者的禁止行為包括: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要挾醫療機構,或者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盜竊、搶奪、故意損毀、隱匿醫療機構的公私財物及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聚眾鬧事、圍堵醫療機構,強占或者衝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等。
  為了讓醫患糾紛的賠償渠道更為順暢,《辦法》提出,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自願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可通過招標或協商談判等方式確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支出,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按照規定計入醫療成本。按照收入支出兩條線管理的醫療機構,公立醫院的保險費用由財政列支。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方的負擔。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東莞發文處理醫療糾紛 接到患者投訴須十日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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