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新增了強制醫療程序,但由於缺少具體的實施細則,司法實踐中遇到了諸多難題。對此,胡志澤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文章《安康醫院是強制醫療最佳執行場所》中指出:
  一、執行機構過於市場化。法律對強制醫療機構的資質未作要求,只要是精神病院,就可以送治。但在送治過程中,某些醫院出於自身利益或風險的考慮,不願意接收此類病人,導致個別送治的精神病人被拒收。
  二、經費來源沒有保障。目前強制醫療經費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由公安機關通過民政部門這一途徑獲取;二是來源於政府醫療保險。但在某些地區,這兩方面的經費有時不能到位,以致出現治療一段時間後,後續經費跟不上,被送治的精神病人得不到較好的治療,其家屬強烈要求公安機關把人帶走的情況。
  三、“評估隊伍”不全面,影響了評估的科學性。目前對強制醫療者的評估,一般都是由醫院自行選定幾個醫生,對病人進行會診,以此形成評估報告,沒有引進刑事專家。這種單一的會診方式,可能影響評估的科學性。
  (侯建斌 編輯)
  (原標題:強制醫療程序執行中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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